記者昨日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,自明年1月1日起,我市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取消提供工資收入證明(即工資收入具結書),住房公積金貸款各環(huán)節(jié)將不再以工資收入具結書作為職工工資收入認定依據。
同時,我市相應調整了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月收入認定辦法。對于貸款申請人、配偶、共同借款人、參與還款人中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,個人月收入按“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(含個人和單位部分)/24%”給予認定,計算結果若低于省人民政府最近一次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(以下簡稱“最低工資標準”)的,按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認定。對于貸款申請人的配偶、共同借款人、參與還款人中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需要認定其收入的,按最低工資標準給予認定。若職工自愿提供近一年實際工資流水(未滿一年的按新單位實際工作期限提供),可以按工資流水測算月平均工資來認定其個人月收入(可包含在流水中體現的年度一次性發(fā)放收入的月均數)。
以上規(guī)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,以承辦銀行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開發(fā)商或個人的收件單時間為準。(記者?蔡柳楠)
備注:數據僅供參考,不作為投資依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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